立法會四題:推動社會企業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垰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其二○○七至二○○八年度的《施政報告》述明,政府會繼續推動社會企業(社企)的發展,建立新的關懷文化。為此,政府透過民政事務總署的「伙 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社會福利署的「創業展才能計劃」、勞工及福利局的「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和發展局的「活化歷史建築物伙伴計劃」,為不同的社企項目 提供種子基金。上述計劃都有資助年期限制,並強調在資助期屆滿後,企業需要持續發展和財政自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上述各計劃每年分別批出甚麼項目、資助額多少,以及創造了多少職位(以表列出);
(二) 每項計劃有多少個在過去三年內獲批資助的項目在資助期結束後,能夠持續發展和財政自給;有多少項目虧本營運,虧本的原因為何及虧本數額多少;多少項目現已結束營運,以及結束營運的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曾向上述虧本及結束的項目提供甚麼支援?
答覆:
主席:
民政事務總署推行的「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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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協作計劃)自二○○六年開始推行,至今已審批了八期申請。過去三年,協作計劃批准了52個社會企業(社企)項目,涉撥款總額約五千萬元,創造約800個職位。詳情請參閱附表一。獲批准的52個社企項目的業務分布請見附表二。
(二) 能否錄得盈利並不是評估社企成效的唯一準則。根據獲資助社企提交的進度報告,批出的項目中約有三分之二達到甚或超越其計劃書訂定在銷售額、利潤或創造職 位等方面的目標。至目前為止,52個社企中有15個項目的資助期已屆滿,除了三個社企因業務表現未達預期目標;最終由機構決定停辦外,餘下的仍繼續營運。
(三) 協作計劃諮詢委員會約見營運表現未達到預期目標的社企,了解其經營情況及商討解決方案。機構其後需遞交業務改善方案及定期匯報業務狀況。如有需要,民政事務總署會安排為機構配對來自商界及專業界別的義務導師,為它們提供營商顧問服務。
此外,受協作計劃資助的社企,如果因為經營環境惡化,以至核准的社企計劃未能達致收支平衡,民政事務總署會考慮為這些社企提供額外撥款,以改善營運及增加其持續性。
社會福利署推行的「創業展才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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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5千萬元的一筆過撥款,社會福利署(社署)在二○○一年推出了「創業展才能」計劃(計劃)。計劃透過向非政府機構提供種子基金,支持他們開設小型企 業/業務,以市場主導的方式,促進殘疾人士就業。殘疾僱員在每項業務中所佔比例不可少於受薪僱員總數的50%。截至二○一○年九月,計劃共協助創造了 500個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工作機會。
(一) 過去三年,在計劃下獲批的項目數目、批款總額及項目所創造的職位數目表列於附表三。
(二) 在計劃下,除了種子基金外,社署會為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以支持其首兩年的業務營運虧損。截至二○一○年九月,共有八個受資助的業務已完成兩年的資助 期。當中,七個業務能繼續以自負盈虧的方式營運,其餘一個業務則因為未能投得場地合約以繼續經營,故需於合約屆滿後結束營運。
(三) 除 上述的資助外,社署的康復服務市場顧問辦事處亦致力透過各種支援,協助計劃的參與機構持續經營業務。這些支援服務包括:提供有關制定可持續業務的計劃的意 見、分享市場的最新資訊、舉辦市場推廣策略訓練,以及加強非政府機構與政府之間的合作,以爭取訂單和物色合適和條款優惠的地點。
勞工及福利局推行的「社區投資共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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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基金)在二○○二年成立,旨在為協作項目提供種子基金,透過鼓勵鄰里守望相助、社區參與及跨界別協作模式,建設社會資本。基金並非一 項推動社企的措施,合資格的基金申請人不限於社會企業。非政府機構、社區團體、福利機構、教育機構及私人機構均可提出申請。申請人亦無須設立社會企業以營 辦基金項目。
(一) 基金資助項目的服務內容包括兒童課餘託管服務、就業援助及培訓、青少年發展計劃,以及為有需要家庭提供支援的義工服務等。過去三年,基金共批出約5,890萬元,資助49個項目,請參閱附表四。
基金的目的並非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因此我們沒有基金資助項目所創造職位的數目。
(二) 基金資助的項目旨在於社區推動建設社會資本。由於基金項目並非旨在牟利,因此我們並無有關現正/曾經虧本營運的基金項目的資料。我們於最近委聘獨立顧問檢視已完成項目的可持續發展情況,顧問研究預計於二○一二年年初完成。
(三) 不適用。
發展局推行的「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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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期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活化計劃)於二○○八年二月推出。當局於二○○九年二月公布六幢歷史建築獲選的保育及活化方案,有關資料見附表五:
第二期活化計劃於二○○九年八月推出。當局於二○一○年九月公布三幢歷史建築獲選的保育及活化方案,有關資料請參閱附表六。
(二) 第一期及第二期活化計劃下的九個項目大部分尚在籌備或施工階段。目前僅位於前北九龍裁判法院的薩凡納藝術設計(香港)學院於二○一○年九月啟用。故此我們暫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三) 同上。
完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0/27/P2010102701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