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1, 2010

經理虛報慈善捐款判服務令

經理虛報慈善捐款判服務令 (15:15)
一名經理假稱慈善捐款40萬元,蓄意逃繳稅款16430元,還押14日後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48歲,任職項目經理,承認5項蓄意逃稅控罪,即在2003-04至2007-08年5個課稅年度,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

案情透露,被告在2003-04至2007-08年連續5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合共400,000元;佔他薪俸入息總額約20%。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在該5個課稅年度,僅作出兩筆為數合共200元的認可慈善捐款。他虛報捐款扣除額達399,800元,蓄意逃繳稅款16,430元。

裁判官在判刑時強調,逃稅是嚴重罪行,法庭典據是即時監禁,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所涉及逃繳稅款經已清繳,且被告已被還押14天,故判處被告執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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