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30, 2011

循道衛理拒立法團校董會

循道衛理拒立法團校董會
明屆校本條例設定限期

【明報專訊】長達6年的《校本條例》司法覆核官司上訴仍在終審法院等候聆訊,但法例訂明全港資助學校必須明天前遞交成立法團校董會章程。營辦19間中小學的循道衛理聯合教會今日率先在報章刊登聲明,表明不會在限期前成立法團校董會,確保貫徹教育理念。

教育局發言人回應稱,天主教教區就《教育條例》有關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上訴仍待審理,除非終審法院推翻上訴法庭的裁決,《教育條例》中設立法團校董會對所有辦學團體具有法律效力。教育局提醒及勸喻各辦學團體,盡快為屬下資助學校遞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

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的聲明指出,屬下11間小學和8間中學已按校本原則組織校董會,四成校董由獨立人士及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組成,成立法團校董會不會對學校有貢獻。

聲明又指辦學團體對學校應具實質領導權責,包括聘任校長和代表學校與教育局簽訂服務合約,才能確保貫徹辦學宗旨。

指削辦學自由 教區多次上訴

《校本條例》於2004年獲通過,訂明學校須在今年7月1日前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家長、教師、校友等校董代表,增加財政及營運透明度。但天主教香港教區認為條例削弱辦學團體的自主權,違反《基本法》有關辦學自由的規定。2005年教區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再向上訴庭上訴,去年2月再被判敗訴,終極上訴正由終審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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