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10, 2010

街頭藝人脫罪官:港容有限阻街

街頭藝人脫罪官:港容有限阻街
【明報專訊】街頭藝人蘇春就早前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賣藝,遭票控阻街,但經審訊後昨日脫罪,裁判官指出,雖然表演惹來人群圍觀阻塞街道,但行人專用區應是活潑開朗的地方,被告可享《基本法》中進行文化活動的權利並與眾同樂,並相信香港人有足夠文化水平接納這些有限度的阻礙。

蘇春就如常獻技 爭設「表演街」

被告蘇春就(50歲)聞判後在庭外表示:「終於放下心頭大石,我只想帶歡樂給香港市民,令香港多點歡樂。」他認為行人專用區應讓市民漫遊,多點欣賞本土文化藝術,希望政府各部門協調研究對街頭藝人的處理方法。

蘇春就承諾日後會改善控制人群工作,他將如常逢周五至周日在街頭表演,繼續向政府爭取設立「表演街」成為旅遊景點。他呼籲其他藝術者加入行列,他亦會到中小學教授雜技、魔術、單輪單車及默劇等課程,以培育新一代。

暫委特委裁判官劉偉聰裁決時指出,蘇春就於今年4月6日公眾假期的晚上6時至8時,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表演拋波、拋保齡球樽、玩扯鈴、送孩童氣球及一起玩轉碟,吸引50至80人圍觀,途人須繞道而行,蘇春就的表演確實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雖然香港不是倫敦,銅鑼灣不是Covent Garden(倫敦著名市集,內有眾多街頭表演),但以香港物質文化水平,相信可容納這類有限度的阻礙。」他表示,行人專用區不應只讓行人行走,應容納其他文化活動,以創造一個活潑、文明及開朗的地方,讓市民成為「都市漫遊者」。

《基本法》賦文化活動權利

劉官續稱,根據《基本法》34條,市民享有文學藝術創作及進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法庭雖無法判斷蘇的表演是否藝術創作,但廣義而言其行為屬「其他文化活動」;加上蘇春就表演扯鈴時,搖搖向上拋到30至40呎,圍觀者僅退後數步並拍掌歡呼,觀乎他們的反映未有感到危險、不安及失控,法庭認為蘇春就只是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利與眾同樂,裁定他阻街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S196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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