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難定義 恐製造混亂
2008年5月26日
【明報專訊】勞顧會現正反覆討論「保安員」及「清潔工」的定義,以便日後一旦立法,可清楚為這兩個工種訂立最低工資。但委員多認為清潔工較保安員更難作出定義,擔心一不小心,會造成更大混亂。
保安員有註冊 清潔工職稱可變
不少委員指出,由於保安員已實行註冊制度,故較易以此作為保安員定義,相反清潔工的定義則較為複雜,亦較易讓僱主走法律罅。
僱主可為清潔工制訂不同職稱,例如環保大使、辦公室助理等,但實際是從事清潔工作;勞顧會亦研究清潔工作佔工作的比重,作為界定該人士是否為清潔工的標準,但如何訂出有關工作比重,已是一大難題。
委員亦指出,即使定出有關工作比重,例如每天從事3小時或以上清潔工作便界定為清潔工,屆時一定會出現有僱主逼工人在3小時內完成所有清潔工作。
樂施會較早前亦聯同城市大學,分析30多個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國家資料,發現大部分立法設定最低工資的國家均涵蓋所有行業,樂施會香港項目倡議幹事黃碩紅指出,若只在保安及清潔兩行業立法,日後會出現很大爭拗,故當局應全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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