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09, 2012

19機構組聯席 自我規管街頭募捐

19機構自我規管街頭募捐
組聯席 訂守則

【明報專訊】慈善法尚未落實,現時慈善團體在街頭籌募每月捐款並無規管,本港19間慈善機構自發組成「街頭月捐聯席」,並制定實務守則,希望透過自我規管,提高街頭月捐的認受性,吸引公眾捐款。

參與聯席的19間機構,包括社聯、紅十字會、樂施會、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等(見表),其中17間機構曾作街頭月捐。聯席主席蘇婉嫻認為,由於此類籌款方式在街頭上並無直接錢銀交易,捐款人只需填表授權銀行每月轉帳到捐款戶口,過去有人渾水摸魚以相似機構名字誤導市民捐款,令公眾對街頭月捐存疑,希望透過組織聯席和實務守則,提高街頭月捐認受及問責。

八大指引 禁誤導強迫

實務守則主要分成八大指引,包括慈善機構的定義、要求機構培訓籌募員工、向捐款者籌款時不可作誤導及強迫行為,在籌款時要清楚展示慈善機構名稱及標誌、代理籌款機構名稱、查詢電話和工作證。守則亦要求保障捐款者個人私隱,慈善機構計算代理籌款機構的外判服務費和計算籌募員工薪酬時,不得與善款掛。

屢違規會被除名

蘇婉嫻指出,如公眾投訴參與機構違規,聯席5人委員會將調查,直接向有關機構了解,如機構屢勸不改,最嚴重會被聯席除名。她認為,現時政府對街頭月捐規管存在空白地帶,促請當局加強監管。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張國柱認為,業界自發聯席可加強自律,政府亦應整合對街頭籌款規管,盡快制訂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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