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0, 2011

加強監管在公眾地方籌款活動

伸手助人協會及樂施會聯署懇請社會福利署署長闡釋即將實施的「加強監管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措施」

2011-07-12
今天(2011年7月12 日)伸手助人協會及樂施會致函社會福利署署長聶德權,對於社會福利署即將在2011年8月1日實施的「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不包括賣旗日)的監管」所訂下的六項措施其中之兩項要求闡釋,以更清楚理解措施的執行標準和意義。

按社會福利署致函非政府機構的函件,實施該六項新措施(見附件一,六項措施的原文)的目的是「加強在社署職權範疇中對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不包括賣旗日)的監管」。

伸手助人協會及樂施會送交署長的函件中,提出以下的查詢:

1. 由於有關新措施之徵詢意見期限為2010年12月21日及2011年1月17日,諮詢期是否太短?有關的持份機構是否有足夠時間和機會反映意見?

2. 新措施第一及第二項對現有的在公眾地方進行(非賣旗)的籌款活動帶來一定的局限,對於實施這兩項新措施,有甚麼理據?

該兩項措施為:

新措施一:在公共街道進行籌款活動的每個地點的員工或籌款人員數目最多為八名(包括於固定攤位駐守及以流動方式募捐的人員);

新措施二:在公共街道以流動方式募捐的範圍限於在指定地點所設置捐款收集箱的固定攤位周邊起計的十米範圍內(一輛巴士的長度約十至十二米)。

3. 最多八名員工或籌款人員數目是如何計算出來?這數字以甚麼標準釐定?

4. 為何要標出十米範圍作為募捐的範圍所限?這個範圍是如何釐定?

5. 倘若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認為賣旗籌款活動不受新措施所監管,那麼其他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要受新措施監管有甚麼理據?

兩個團體對於在賣旗日以外的公眾地方籌款活動所設的限制感到關注,認為該兩項新措施除了局限義工有效地參與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公益活動外,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籌款結果。

它們同時亦要求社署與持份機構就該等新措施對話,闡釋清楚推出這些新措施的理據才正式全面實行。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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