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04, 2009

社協申請司法覆核

綜援毋須住址證明
社署呼籲回港求助
【明報專訊】流浪深圳街頭的港人鄧鈞丰聲稱早前曾在香港街一年,因未能提供有效住址證明而被社署拒絕其綜援申請。社署發言人昨回應指出,綜援申請人毋須固定住址證明,但必須是居港滿7年的永久居民,申請綜援前亦須連續居港最少1年(在該年內離港不超過56天)。

社署﹕跟進期間 事主不知所終

社署發言人指出,就算未住滿1年,社署署長亦會按個別特殊情考慮運用酌情權批出綜援,並將個案轉介往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跟進,例如房屋需要及提供輔導等。社署強調,沒有因鄧鈞丰無固定住址而拒絕其綜援申請,並對鄧的遭遇表示關注,但「月前跟進鄧先生個案並提供協助期間,鄧先生突然不知所終」。發言人呼籲鄧回港向社署求助。

社署數字顯示,去年申請豁免個案共有1502宗,今年截至10月底有1686宗。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批評,社署行使酌情權其實「極度嚴苛」,獲批者可謂九牛一毛,「有一名在內地工作的港人,64歲了,回流後無法找到工作,申請綜援被社署拒絕」。社協將於明年5月協助該長者尋求司法覆核,要求取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讓所有有困難的回流港人都獲得應有的福利權」。

吳衛東說,近兩年受金融風暴影響,大批廣東港資企業倒閉,有2萬失業港人從內地回流,潦倒街者難以估算,社協每年服務的100多名露宿者當中,就有兩成由內地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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