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31, 2009

北京益仁平中心控告执法人员

益仁平负责人向北京市检察院
控告“执法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7月31日

2009年7月31日,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将一封《关于赵国明滥用职权涉嫌刑事犯罪的控告信》快递至北京市检察院,控告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突查北京益仁平中心“涉嫌出版活动”的“执法人员”赵国明,陆军认为其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检查、涉嫌刑事犯罪。

7月29日上午10时许,两位自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便装男士与一名穿警服的北京市公安局警察来到工商注册NGO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办公地点,声称益仁平涉嫌从事出版活动,要求执法检查。根据《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负责人为赵国明,执法人员为郭松涛,二人对益仁平办公现场、《反歧视通讯》及其他文件拍照,并对印刷品进行检查和扣押。

下午13时许,正在“执法”的赵国明被发现执法证件未通过年审,属无效证件。虽然其后赵国明被要求退离房间,但其下午仍旧手持执法总队相机对办公场所进行拍照。益仁平工作人员不得不两次拨打110报警,要求赵国明停止一切非法的执法活动。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赵国明的证件未通过年审,属无效证件,因此赵国明无执法资格。然而,赵国明在明知自己没有资格进行执法的情况下,仍旧参与执法行为,属滥用职权。于是,陆军于2009年7月31日向北京市检察院快递了控告信,希望检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扣押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出示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且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如果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足两名,所谓的“执法检查”就不合法。

陆军在控告信中写道:“赵国明在明知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足两名的情况下,不仅违背法律进行执法检查,而且还自己担任执法检查负责人;不仅不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而且故意隐瞒自己无执法资格的真实情况;不仅在其无执法资格被暴露前长达三、四个小时内,进行违法检查、扣押,而且在被暴露之后仍旧时不时地参与执法行为。故赵国明积极故意地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显然构成滥用职权。”

陆军认为,执法行为从10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18:30才结束,在长达八个半小时的时间内益仁平的负责人以及接待人员无法用餐。检查和扣押等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了益仁平的日常工作,导致许多工作无法进行甚至有些重要的紧急的工作被迫取消。更恶劣的是,“执法检查负责人”赵国明违背法律的执法行为声称“涉嫌从事出版活动”严重损害了益仁平在国内外的声誉,给益仁平带来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赵国明的滥用职权行为使益仁平极其工作人员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他提出控告。”陆军表示将保留对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陆军同时认为,我国的公益组织有几十万个之多,如艾滋病组织、乙肝组织、环保组织、扶贫组织、支教组织,以及联合国和国际机构驻华组织,他们自发编辑、印制了大量的普法资料和卫生健康资料、环保、教育等资料,并免费发放,把国家的法律和科学的疾病防治知识告诉公众,是利国利民的。陆军呼吁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对民间组织印制、发放公益资料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对个别部门刁难公益组织公益宣传教育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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