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6, 2008

信任合作的治理

信任合作的治理:論公民公益行為與中國公益基金會發展
作者:陳秀峰,李 莉
發佈時間:2008-10-18 信息來源:社會學視野網

陳秀峰* 李 莉*
發表於《廣東社會科學》,2008.5

[內容提要]我國和諧社會的確立和發展呼喚加強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素質、發展公益事業。公民的公益行為來源於公民內心的德性精神,而日漸興起的公益基金會不僅為公民公益行為的組織化與制度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還進一步推進了志願精神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在新的歷史時期,需要公民與公益基金會相互構建信任合作的夥伴關係,共同走向更「善」的治理。

關鍵詞 公民 公益基金會 治理


市場經濟、信息化和科技進步的飛速發展,催生了「個體化社會」(鮑曼語)的到來,陌生的「他者」越來越多地介入我們的生活。在原子化社會的背後,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在增大,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共同點在減少,出現了信任危機的徵兆。在這一社會背景下,我國黨的十七大及時提出「社會建設」的新目標,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基礎上,致力於構建一個結構更趨合理、運行更趨規範的有序社會。而以利他主義為價值觀、以奉獻愛心為宗旨的公益基金會無疑是我國進行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素質的一個重要載體。它倡導人們對善的追求,對生命的熱愛,對社會的負責,引導人們不斷提高公民的道德水準。因此,發掘公民公益行為的動因,彰顯公益精神的影響力,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成為我國開展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新路徑。

一、公民公益行為的緣起與動力:公民德性

「公民」一詞最初來源於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典,指的是城邦中有財產、知識、地位的成年男性自由民,不包括婦女、兒童、奴隸和外來人口。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理解,公民是與政治緊密相連的一個概念,「全稱的公民是凡得參加司法事物和治權結構的人們……,只有具有理性討論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適合成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這種理性的選擇能力。」[①]他的理解與城邦的社會結構相吻合。隨著現代社會「公域」與「私域」的劃分,公民已經成為一個個體相對於國家、社會的責任和義務而言的概念,主體性成為公民基本的價值規定,它不僅意味著每個人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而且他們能夠通過民主的體制共同自主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社會公共事物。[②]現代公民的概念體現了公民作為人的社會性、理性、德性和權利。

公民德性概念被西塞羅稱為virtus,在西方與公民素質、公共精神、公民倫理在同等意義上理解和使用。後來的共和主義理論家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③]麥金太爾也都曾經研究。[④]社群主義的公民德性理論是一種強調實踐社群「公共善」的公民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公民德性主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強調「公共善」是社會成員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價值目標。二是公民對其所屬政治社群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主要表現為對國家的忠誠和認同。三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積極主動的參與意識和能力,強調社會成員在社會的共善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換言之,它強調公民必須對自己所在的社會共同體包括國家、民族、組織具有強烈的自我認同感和歸屬感,對國家的基本法律和組織的規約具有強烈的道德自律感,對自己所生活的環境和社區包括自然事物都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對自由、公平、正義、良知、誠實等人類的共同的善或美德具有強烈的嚮往感。由此也可以看出,公民德性理並不簡單地如同培根所說的「善德在於人心」。它並不僅僅是一種個人層次的道德行為, 更是對共同體成員在交際生活中的要求,即在公共生活中對待陌生人(一般他人)的恰當的態度和行為習慣,也就是外化為了與他人交往時必須遵循的道德行為規範。這種道德行為規範一方面是個人作為公民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共同職責;另外一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調適人與人發生相互關係所相應的相對職責。這一判斷決定了我們每個人都要尊重我們自己的社會角色,專注於自我的社會職能分工。我們作為社會一分子,有著共同的利益與共同的目的,相互需要、相互肯定,在一種普遍性的生活中構成一個利益、榮辱與價值彼此共融的共同體。

二、公益基金會體現的公民公益行為:公益捐贈與志願服務

公民德性作為公民行為的內在價值尺度和動力機制,直接產生了公民在社會活動中的公益行為。其中,公民的公益行為從形式上看又分為直接行為和間接行為兩種。前者是指公民直接將公益活動作用於被助者,例如收養孤兒、送錢給患者、投資建校等,而後者則是公民選擇制度化的組織,通過正式的程序幫助受助者或參與開展公益活動。

公民為什麼會選擇公益基金會組織開展公益行為?在西方,公民的捐贈早期都是個別的、零散的捐贈行為,而且基本上是救濟性的。後來, 生產力的發展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帶來數量巨大的物質資源,社會問題的複雜化也決定了依賴個人或零散的慈善活動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同時,慈善活動的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發展趨勢使得如何高效獲取信息、使用慈善資源成為必須解決的命題。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政府組織和國家機制構成的政府部門,以及由企業組織和市場機制構成的市場部門,都只能顧及自身擅長的專業領域,無法、無力或無暇全面涉及在它們之外的慈善和公益事業。於是,由那些非營利的、公益性的、具有志願精神的、獨立自主的民間組織所構成的第三部門彌補了政府和企業的不足。公益基金會就是創造出能夠刺激、激勵並支持公民從事支援工作的專業組織,它可以採取多樣化的服務方式、多樣化的項目設計、多樣化的人財物等資源的募集方式來開展公益活動,吸收各類志願者,滿足各類志願者的需求,基金會在其中起到了組織、整合、開發作用。對於西方來說,正是由於公益基金會的興起,發揮了作為捐贈人和受贈人之間紐帶作用,推動募款方式由宗教組織的挨家挨戶募款向有組織、高效率的聯合集資募款方式轉變,實現了私人捐贈行為的社會化、制度化的飛躍。

在基金會的公益事業發展中,公民的慈善捐助以及以志願(或自願)貢獻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他們表達出完全相同的關注公益的實質,其中體現的就是一種公民德性與公共精神。公益捐贈是指公民個人將擁有處分權或所有權的資金或財物通過基金會組織交與他者使用或擁有。公益捐贈所體現的財富走向是從社會個體流向公益組織, 再從公益組織流向眾多的受益個體。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公益捐贈是公民應該履行的一項社會責任。這是因為,公民責任是公民身份的標誌,公民身份作為一個政治術語,意味著積極承諾,意味著責任,意味著一個人在社區、社會和國家中有某種影響。志願服務是強調公民為了其他社會成員或公共事業而自覺自願地提供時間、精力和勞務。與公益捐贈一樣,志願行動也體現了人性的崇高品質。美國學者德魯克認為,志願服務的本質與特性主要是改善人類生活以及提升生命品質的一種無形的東西:使人獲得新知、使空虛的人獲得充實。其精神是仁愛的、利他的、為公益著想的,其做法應兼具系統性、持續性與前瞻性。德魯克認為人們之所以願意做志願者的重要原因是因為「自己的工作缺乏挑戰、缺乏足夠的成就感、缺乏足夠的責任、在現在的工作中感受不到使命的召喚,有的只是利害權衡。」總之,自發性、自願性、利他性、公益性和非經濟性為公民志願行為的基本特性。

公益捐贈和志願服務已經成為一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重要社會資源,成為公益基金會發展的重要支持和力量。據統計,1993年整個美國參與志願工作的成人佔全美成人人口的47.7%,達到8,920萬人,義務工作時間總計218,400,000小時,創造勞動價值達1,823億美元。1996年美國個人捐贈給公益部門的資金是1199億美元,另外還有105億美元以遺產捐贈的方式捐贈給公益團體。除此之外,公益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志願服務可以折合2016億美元,估計還有590億美元的志願服務還沒有計算在內,所有這些貢獻加在一起已經超過當年美國社會保險金的總額,而且遠遠超過聯邦政府用於收入保險項目2260億美元的支出。在中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公民的慈善意識特別是「富人」的慈善意識也在逐步加強。在2004年公佈的《2004中國大陸慈善家排行榜》中,共有50位企業家入榜,他們在2003年共捐贈了10.2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物資。2005年排行榜中人數又攀升到了136位。所捐款項約有1/3 涉及扶貧,用於設立救助基金、參加貧困地區的危舊房改造及貧困縣市的建設;約有1/4 投向了教育,比如希望工程、中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勵基金等;此外,環保事業、養老院、兒童福利院也受到了企業家們的關注。但從總體上看,公民的公益意識和公益行動的普及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據中國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葛道順估計, 中國現有近100多家慈善公益機構所掌握的資金總估計佔GDP的0.1%, 而美國在1998年即已經佔到了GDP的9%。[⑤]數據顯示,2005年中國私人慈善捐贈達17億元,人均不過1元多一點,不到當年人均GDP的萬分之一。每年的捐贈大約75%來自國外,15%來自國內的富人,10%來自平民百姓。公益捐贈明顯不足。在公民的捐贈行為中,除了道德型捐贈即受道德責任感驅使產生的純粹利他的捐贈之外,在現實中還存在有這樣幾種捐贈現象:一是回報型捐贈,也可以稱為利益補償型捐贈。在這種行動中,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對收益回報的期望和理性盤算,這既包括對物質回報的希冀,也包括對非物質收穫的企盼,施予與收穫是否平衡決定著行動是否發生。美國教授哈保乎(harbaugh)把慈善捐獻可能給捐獻者帶來的利益分為內心得益( intrinisic benefit)和聲譽得益(prestige benefit)兩個部分。按照他的說法,內心得益就像教徒捐奉那樣,因為捐奉而獲得內心的平衡或內心的滿足。而聲譽得益,主要取決於別人是否知道他捐了多少。慈善捐獻得益的聲譽部分,具有交換或交易的性質:捐資人一定要能夠從捐獻中得到他預期的聲譽享受,才肯做出相應的捐獻。聲譽得益成為現在企業家、富人捐贈的重要原因。中華文學基金會就曾經將海內外一些捐款數額較大的人士邀為該會的副理事長、顧問或者理事。有的基金會還會在開展專項的公益活動中出讓「冠名權」,即用捐贈人的姓名為活動冠名的方式,給予捐贈人一種利益補償。二是帶動型捐贈。受外來力量的臨時鼓動或影響,而一時為之。內在的考慮可能是出於感動,或者是希望與所屬群體保持一致,抑或是其他臨時的念頭。在大學校園裡很多學生的捐贈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的感染而產生的。三是疏離型捐贈。這種行動往往發生在外來力量或明或暗的強制之下,個體無法拒絕不得已而為之,但內心對這種性質的行動並不認同。在中國,很多大規模的募捐活動都是依賴行政方式完成的。黨組織對各級單位提出要求、規定數額,由單位領導、黨員帶頭,人人有份,一個也不能少;所捐款額則按照級別、職稱等級加以限定,一分也不會多。如此一來,捐款就不僅是奉獻愛心,而成了完成任務,不是出於自覺自願,而是礙於情面,甚至帶有強迫的色彩。雖然募捐的最後效果會不錯,但行政命令式的募集方式削弱了人們對救助他人的自願心與責任感,也使公益基金會缺乏獨立地位和自主權。

在志願服務方面,美國每年有9000萬人次的志願者從事社區服務工作,美國18歲以上的人就開始貢獻他們的時間和知識。而在中國志願服務參與率按目前4000萬人計算,為3%,而美國為44%。[⑥]中國大量的志願者並不屬於某個志願者組織,他們的參與更多的是一種個人道義行為。即使在公益基金會工作,志願者也是往往參加一次之後就消失了。同時,基金會目前對項目活動中的志願服務還缺少一套有效的激勵機制,尤其缺乏對志願活動的鼓勵及對參與者的認可政策或制度,諸如對志願者活動的物質性和精神性獎勵,有關志願者個人的權益保護、福利、保險的法律和政策,為志願者提供培訓、深造、陞遷機會,完善的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等,這無疑極大地制約著中國志願服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三、信任合作的治理:公民公益行為的彰揚與公益基金會發展趨向

公民社會走向「善」的治理離不開公民與公益基金會的互動合作。從價值取向的角度看,公民社會的價值目標既不是國家權力的效率優化,也不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以公共利益為目標實現對權力和權利的超越。由於現代社會人際關係網絡不再以公共權力或個體權利為軸心進行建構,因此,人們需要富有意義的社會生活,需要在工作之餘、在自己的專業知識領域之外做出貢獻,就需要自主自願加入或參與各種形式的合法產生的公益基金會,表達公共利益和公民精神。因此,公民的公益行為離不開公民社會中的基金會組織。現代公民在道德理性的支配下,通過與基金會的互動,「每個人都知道社會的普遍繁榮與他們本身的幸福是一致的,每個人都習慣於把社會的繁榮看作是自己的勞動成果,每個人都認為公共的財富也有他們的一份,並願意為國家的富強而效勞。」[⑦]

而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發展也離不開公民的慈善捐贈和志願者的參與。慈善捐贈和志願服務體現了一種利他性的精神,這是一種不為報酬而自願參與的精神,不僅推動了社會進步、社區發展和社會福利,還為基金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質支持、人力資源、精神力量和道德源泉。物質捐贈是基金會開展工作的前提,志願者是基金會項目活動的重要推動者和實施者,這兩個條件就像是基金會的「手」與「腳」一樣,缺一不可。而與此同時,公民的捐贈精神與志願工作不僅可以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協助解決或預防社會問題,還可以增強基金會的公益服務意識,彌補基金會組織人員專業技能的不足。志願人員的參與不但提供了時間和精力投入服務,同時還和基金會的員工結成夥伴關係。他們的無私奉獻對員工是一種鞭策和激勵作用。

因此,公民公益行為與中國公益基金會發展要共同走向「公共善」的治理,形成良好的互動,需要兩者之間形成一種信任合作的夥伴關係。信任作為社會資本的一個重要形式,一方面瀰漫在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時刻觸及著行動者個體,有著極強的個人性,另一方面又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浸潤著制度、結構等社會性因素。按照美國學者福山的定義,信任是一種普遍的文化特性,是人們從一個規矩、誠實、合作、互惠的行為所組成的社群中分享的規範和價值觀中產生出來的一種合理期待。現實的經驗告訴人們,相互信任是社會交往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條件,也是維護一定社會秩序的重要條件。社會信任使公民社會裡的集體活動較易於進行。在一個社會中,相互信任的程度越高,進行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應該看到在中國公民的公益行為中還大量地存在著對基金會不信任的情緒和行為,大大降低了社會交往成果。很多人捐助時的一個抱怨就是:我也見不到受助者,誰知道我的錢到哪裡去了?志願者則會想:怎麼沒有人出來說一聲「謝謝你」?2004年8月16日,上海慈善基金會黃浦區辦事處對商業區募捐箱進行調查時得出結果,一個募捐箱平均每天僅能募到4角錢。可見,在中國公民的公益行為與公益基金會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任危機。

信任危機一方面來源於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形成的慈善觀念。中國傳統社會是一種「熟人社會」,其社會信任的模式可以說是一種「因親情而信」。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屬於遵循差序格局的鄉土社會,即人與人之間以人倫親屬為序,一圈一圈向外擴散。凡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為近,無親屬關係的為遠;相識者為近,不相識者為遠;與自己有利益關係者為近,無利益關係者為遠。韋伯也提出中國人的信任是「建立在親戚關係或親戚式的純粹個人關係上面」的,是一種憑藉血緣共同體的家族優勢和宗教紐帶而得以形成和維續的特殊信任。因此對於那些置身於這種血緣家族關係之外的其他人,即「外人」來說,中國人是普遍地不信任。福山進一步發展了韋伯的觀點,他認為傳統中國的家族主義文化強調和重視家庭、親戚及血親關係,將信任家族以外的人看作是一種不可允許的錯誤。公民社會信任的闕如,使人們對於公共製度、公共輿論、公共權力、公共福利等社會公共問題缺乏基本的關注,使人們放棄了對於個人健全生活的各種制度保證條件的追問,人們既沒有明確的政治共同體的自覺認同,也缺乏強烈的國家主人感。緣於此,中國人的慈善原則,往往也是由近及遠,由親及疏;人們的捐助首先指向親屬、朋友鄰居、熟人,對陌生人的捐助則較為罕見。中國傳統捐助活動濃厚的鄉里情結和親族情結導致了捐助事業的封閉性和內斂性,與現代公益事業的社會化、開放性、廣泛性、公平和公正原則等基本特徵不相符合,也妨礙了普通公民對公益事業的普遍參與。

信任危機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中國公益基金會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建立「誠信」機制。捐贈行為中公眾對公益基金會的信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該組織的動機問題,即該組織會不會履行義務,提供公益服務,滿足捐贈者的期望。二是該組織的能力問題,組織有沒有能力履行它的義務,以比較有效率的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由於尚未建立一套科學的、推廣性強的評估方法和程序,中國基金會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譽賬戶」。基金會往往把捐款和物資從捐贈者那裡募集起來,然後再分配給受助者,之後的溝通工作很少做,導致捐贈者和受助者之間脫節,缺少必要的聯繫與溝通,捐贈者往往不知道錢到底用到何處,沒有辦法性行使對自己款物使用的知情權,使捐贈者的積極性嚴重受損,造成人們往往懷疑募捐者的動機。況且有的機構在管理、使用中由於缺乏法律的規範,撥放款物時還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使捐贈人「捐得不放心」。名列《2006胡潤慈善家榜》榜首、被國家民政部評為《2006年度中國大陸慈善家排行榜》第二名的余彭年,就對捐贈資金的安全性提出過質疑。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余彭年就相繼為某醫院捐助救護車和醫療設施。但數年之後,他發現捐贈的10台配置齊全的救護車並沒有用於救護。這使他改變了以前只出錢、不親自參與實施的做法,從2003年開始籌備彭年光明行動,余彭年和他的慈善團隊對每一個程序都要親自把關,以最大程度地杜絕貪污和浪費。他說:「我要確保我的捐助在使用上沒有違背我的初衷,確保我的捐助沒有人雁過拔毛,從中漁利。」因此,要建立公民與基金會之間在現代社會中的「信任合作」的夥伴關係,需要從這幾方面努力完善:

一是建立「因原則而信」的社會信任模式,形成以社會責任為核心的公益意識。根據福山的觀點,社會劃分為低信任社會和高信任社會,低信任社會是指信任只存在於血親關係上的傳統社會;而高信任社會是指信任超越血親關係的現代社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與人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都發生了深刻的革命,中國已從熟人社會向公民社會轉變。公民社會是一種「生人社會」,其主要特點是以一般的原則關係為基礎,並且社會流動性大,人們基本上生活在一個陌生人的世界裡,現代公益是對「陌生人的倫理」,是中國文化中「五倫」以外的第六倫。因此,現代公益事業不應再是建立在傳統社會道德基礎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個人之間感恩基礎之上, 而是建立在公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價值目標之上,建立在公民對公共事務積極主動的參與的意識上,也即建立在公民的社會責任與權利的基礎之上。因此,在公益捐助裡沒有人身依附的約束,也沒有私人間感恩圖報的負擔, 而是為了尋求社會公正的一種普遍互助的價值觀念,其產生的社會後果是公民對其所屬政治社群的認同感、歸屬感和對國家的忠誠和認同。可見,捐獻者、志願者與受助者分離成為現代公益事業的一個重要特徵,它使「捐獻者少了恩賜的色彩,多了回報社會的光榮;使受助者少了感恩戴德的負擔,多了正常融入社會的機會」。[⑧]現代公民社會需要公民在社會責任的驅使下形成每個人對社會共同體的忠誠和主人翁精神——這個社會是我的,我有責任使它變得更加美好。在這樣的道德理念下,公民才具有公民社會應有的志願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把公益志願活動變成完全自覺的公民行為。

二是加強公益基金會的公共責任機制建設,形成以「問責、透明、公開」為標誌的公信力。信任危機實際上是公民在與組織相互交往的過程中由於缺失有效性承諾而導致缺乏基本信賴的普遍不確定乃至不安全關係狀態,因此,要提高潛在捐款人對基金會的信任,前提是建立公益基金會的公共責任機制,回應外部環境的客觀要求。

公益基金會的公信力不僅體現為契合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對公共利益的維持和對利益相關人(如捐贈者、服務對象)承諾的公共責任,包括公共信息的披露、法律與管制的遵守、理事會的監督與信託責任、組織效能、募款倫理與廉潔、對關係人的響應、組織使命的正當性、利益衝突的避免與解決,以及公共資源的管理等。公益基金會要承擔公共資金使用的公共責任,必須接受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人員的監督。一方面是政府通過制訂相關法律,加強公益基金會向公眾提供信息的力度。比如中國於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就針對保障基金會的公信力制訂了相關條款。政府應加大對這一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另一方面,還需要建立獨立的評估機構,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保證捐助者的知情權。獨立的評估機構能夠為捐贈者提供公正、有用、容易明白的信息,以幫助他們做出明智的捐贈決定,也幫助一些信譽良好的公益基金會獲得公眾的信任,這種系統、全面、常規的評審活動還可以逐漸形成一種制度,在更高的水準上激勵公益基金會堅持公益宗旨,提供高質量的公益服務,最終促進公益基金會的發展。當然,公共責任機制包括了法律機制、政治機制、行政機制、社會機制、市場機制等,需要加強社會各方面的合力共同完成。

三是倡導制訂公益基金會的道德倫理守則,建立中國公益基金會的信用文化。美國有一個存在於各非營利組織之外的獨立部門,是由800多個自願組織、基金會組成,它制訂了美國非營利組織的9項標準倫理守則,以維護公眾對慈善事業的信任和信心。並要求每個非營利機構做到以下幾點:制定一個機構的「信條」,每年進行一次道德標準的審核並把它與每年的財務審計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一系列支持性的規範和標準;在行動過程中把全體人員都吸納進來;把行動協調和文件融入整個機構的文化之中。中國要在公益基金會中進行道德倫理的文化教育,要培養一批有社會責任感的志願者隊伍,讓他們不斷傳播這些理念,共同培育公益基金會的社會問責與評估文化,在組織中樹立「信用是最重要的無形資本」的意識。

註釋:

項目來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當代中國大學教育基金會研究」,批准號:06CSH015。

*作者簡介:陳秀峰(1969.10— ),男,湖北安陸人,武漢科技大學基金會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會保障

*作者簡介:李莉(1974.8-),女,湖北荊州人,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基金會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非營利組織

[①] 包利民,生命與邏各斯——希臘倫理思想史論,上海東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頁。

[②] 趙黎青、帕特南,公民社會與非政府組織,國外社會科學,1999年第1期。

[③] 許繼霖,共和、社群與公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頁。

[④] [美]A.麥金太爾著,龔群、戴揚毅等譯,德性之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頁。

[⑤] 楊團 葛道順,公司與社會公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47頁。

[⑥] 何鎮飈,慈善文化及其傳播方式,http://cszh.cnnb.com.cn 2007-03-15。

[⑦] [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271頁。

[⑧] 陳建民、陳祖為、阮耀啟,《捐獻、信任與中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范麗珠主編:《全球化下的社會變遷與非政府組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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