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慈善團體8年增四成擬規管
2008年5月25日
【明報專訊】除了國際救援組織,本港目前共有4832家註冊慈善團體,較2000年多出四成,當中不乏騙徒假借慈善之名魚目混珠,以賣旗籌款為例,社會福利署去年共接獲6宗投訴,較前年的1宗大幅上升。由於現時沒有單一法例規管慈善團體,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訂立慈善法,稍後將諮詢公眾。
目前註冊慈善團體可按公司條例、社團條例、信託、個別法規註冊成立,工作必須屬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有益社會,並按《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稅務局名單顯示,註冊慈善團體中包括私家醫院、私營學校、教會等,它們可有盈利,但規定董事不能分紅,故註冊慈善團體不等同志願或非牟利團體。
訂立慈善法可防假籌款
雖然不是所有註冊慈善團體也會作公開籌款,但例如學校向家長及舊生籌款,現時卻毋須申請。社會服務聯會業務總監蔡劍華認為,訂立慈善法有助理順慈善機構,提高它們的運作透明度,以免不法分子假借籌款之名騙財。
稅務局資料顯示,06/07年度利得稅及薪俸稅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達59.1億元,按年升14%,顯示港人捐款金額不斷遞增。過去4年每年的賣旗籌款團體數目維持121至125個,但社署表示,2005至07年間接獲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的投訴共有21宗。08年至今社署已接獲9宗投訴,較07 年全年6宗多出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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