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詠怡﹕建地方政府 下放權力
作者為中大政治與行政系副教授、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是現代國家培訓政治人才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渠道。環顧世界各地許多傑出的政治領袖,包括我國的最高領導人,都是由地區工作做起,逐漸累積從政經驗,最後成為一國元首。
政黨固然是培訓人才的重要機構,但政黨若缺乏在地方執政的途徑,便根本無從有系統地為黨員提供政治歷練的機會。很不幸地,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正就是面對這樣的困局。
另一方面,近年世界各地政府,均意識到要改善施政,必須改革地方行政,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性、靈活性和社區的協作。例如英國是近年大力推行地方行政改革的表 表者。反觀21世紀的香港特區政府,卻仍然高度中央集權。區議會雖提供了參與渠道,卻沒有實質行政權力,難以提供機會,訓練高質素的政治人才,亦難以吸引有能者參政。
制度改革、管治水平、人才培訓,三者息息相關。沒有良好的制度配合,便不能培養優秀政治人才,改善施政。擴大地方層面的參政機會,讓市民就地區內各項公共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擁有發言、討論及參與決定的機會,是培養政治人才,改善施政的不二法門。
長遠來說,應建立地方政府制度。現有18個區議會可重新整合成約5個擁有行政和財政權的地方議會,並由特區政府下放權力予地方政府。這項改革應是《基本法》所容許的,因昔日的兩個市政局,均擁有獨立的財政和行政權,它們正是回歸後初期還存在的三層管治架構中的第二層。
就地方政府制度的具體模式,我們建議參考各國地方管治模式,尋找適合香港的制度。縱觀現時各地民主國家的地方行政制度,其中常見的包括議會—市長制(council-mayor system)、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 system),以及間選市長—內閣制(indirectly elected mayor-cabinet system)。這幾種制度之外,還可有多種混合類型。篇幅所限,不能在本文詳細討論。政府應透過仔細研究和廣泛諮詢,改革香港的地方行政制度。
社區自治培訓政治人才
第二,特區政府應逐步下放行政權力,才能實踐地方自治和給予地區政治領袖真正的管治經驗。至於權力下放的範疇,首先考慮把昔日兩個市政局的行政權中適當的部分下放予地方,其中包括垃圾收集、發酒牌、環境建設、部分文娛康樂活動等。另外,亦可支持地方議會就一些施政範疇作試驗性的地方自治嘗試,從而找出最適合香港的制度安排。
第三,發展以鄰舍、社區及地區服務組織為基礎的基層民主,並建構協作模式,聯繫鄰舍組織(neighborhood-based organizations)和地方政府及議會,令社區可由下而上參與地方管治。發展基層民主,不但有助改善施政,建立社區精神和公民的歸屬感,更為培訓政治人才提供了最基本的場所。現時地區管治,有些機構並不能發揮基層民主的作用,例如地區委員會,名義上的功能是諮詢機構,性質和區議會重複﹔另外如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等組織,其工作可交給區議會主理。更甚者,往往有批評指這類委員會的成員由政府委任,實質上只是政府對「聽話」者的獎賞。在新地方政府制度下,這類委員會應改變為跟地方政府協作的基層組織,成員由地區上的大廈法團、互委會、社區組織等推舉代表,從而體現由下而上的參與,達至社區自治,培訓政治人才的目的。
【本文改寫自香港民主發展網絡7月12日發表之《培育政治人才,發展政黨政治——培育政治人才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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