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或他殺? 反思富士康式的世界工廠發展模式About 潘毅
D04 | 世紀 | 世紀.Our China | 文∕ 潘毅 2010-10-18
先後畢業於中文大學及香港大學,於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得博士,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潘毅是著名中國勞工問題研究專家,她關注女工、工廠管理、工人壓力、工資等問題,常親身走進工地、工廠進行參與式觀察、深入訪談。近年又於致力教育建築工人,爭取簽署勞工合同的權益。
潘毅長期關注珠三角女工生存狀況,更親身體驗「打工妹」生活。著作《中國製造:全球化工廠下的女工》為「世界工廠」裏的女工發聲早被各方淹沒、扭曲、挪用的聲音,奪得社會科學界舉足輕重的「美國C. Wright Mills 2005年最佳著作」獎項,成為自1964 年獎項創立以來首位亞洲得獎者。
潘毅亦活躍於社會運動。早於求學時期已為國是學會幹事。又積極參與內地交流活動。她先後成立兩個關注女工權益的組織,又成立SACOM(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主要針對歐美資本的跨國企業。
編按:深圳台商企業富士康之「工人連環自殺事件」曾惹全球關注,而當悲劇不再成為新聞炒作焦點的時候,一群來自兩岸三地的學者走進工廠,對台企的運作模式和工人處境進行深入研究,努力揭示悲劇背後的種種制度惡因、環境惡因、法律惡因、行為惡因……努力查探到底是什麼理由讓中國工人寧願選擇死亡亦不肯繼續在工廠內苟且偷生。這並非推理小說的探案實錄,而是出自真誠的學術研究。香港學者潘毅把調查研究的前因後果替我們作深入淺出的解說,引導我們把悲劇看得更真實,然後,一起想想,我們能夠做些什麼,應該做些什麼。
逝者長已矣,生者如斯夫。如今,對「跳樓事件」的公共討論已漸漸平息,但是人們對於跳樓事件背後的原因,對於80 餘萬富士康員工的境遇,對於富士康管理運作模式的關注一直都沒有停止。人們在懷念逝去生命的同時,更希望知道怎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悲劇的發生。人們意識到,我們的國家被稱為「世界工廠」,有着1.5 億外出工作的農民工,這樣的「連環跳樓事件」不是偶發的特殊事件,而是一個標志,一種警示。
同時人們還發現,要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並不容易。富士康這個有着80 萬員工,生產着全世界幾乎所有著名高端電子產品的代工「帝國」其實是神秘的,是築起了高高圍牆的。人們不知道上調工資、心理輔導、開設關愛熱線這樣的措施是否解決了員工的問題,也不知道富士康是否如其宣稱的是一個守法且富有社會責任感的「模範企業」,更不知道代工「帝國」的光環背後一代代工人付出了怎樣的青春與血汗。
收1700問卷與300員工訪談
帶着對農民工群體的關切,對真相的渴求,以及了解代工企業生產管理模式的願望,今年6 月至8 月底期間,包括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山大學、台灣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等大學在內的,來自兩岸三地20 所高校的60 多名師生分頭對富士康的大陸工廠進行了實地調查。
本次調查涉及富士康位於深圳、南京、昆山、杭州、天津、廊坊、太原、上海、武漢等華北、華中、華東、華南共9 城市的12 個廠區。調查採用問卷與訪談相結合的方法,共獲得有效問卷1736 份,其中在深圳與昆山兩個歷史最長、工人密度最高的廠區集中獲得有效問卷1500 份;其他地區以深度訪談為主,共獲得訪談案例約300 個。另外還有14 名調查團成員進入富士康生產線,親身經歷數十天的打工生活,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
通過調查,我們希望能夠了解工人生產生活的真實情況,找到富士康在工廠管理方面的問題並對此提出建議,希望富士康在為國家GDP 總量做出貢獻的同時,落實工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工人的福利,承擔起應盡的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在全國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業,富士康在改善工人境遇、平衡勞資關系和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任何改進,有利於修復已經嚴重受損的企業形象,也對於中國的社會經濟轉型具有強大的示範作用。
富士康的違法違規行為
富士康歷來以「自覺守法」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然而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富士康實際上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僅就調查結果來看,富士康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等法律法規。其具體表現為:
⑴ 強制加班、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工廠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36 小時。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時間在發生跳樓事件之前普遍超過100 小時,跳樓事件後仍然高達80 小時左右,大大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最高限。名義上為「自願」加班,實際工廠在每個月初要求工人簽署《自願加班切結書》,可見是變相強制性加班。如果工人不簽署,整個月都會喪失加班獲得收入的機會,並可能在生產線管理中受到種種刁難。
⑵ 剋扣加班費——違反《勞動法》在跳樓事件之後,富士康嚴格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80小時並按此計算加班工資,超出80小時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據工人反映,在每天10 小時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生產定額的情況下,管理者會強迫整條生產線的工人「義務」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富士康的此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勞動法》有關限制加班時間的規定,同時還剋扣了工人應得的加班工資。
⑶ 濫用學生工——違反《實習見習條例》調查發現,在富士康的許多廠區均存在大量使用學生工的情況,在某些車間,學生工使用率高達50%。如深圳龍華 CMMSG 事業群一個生產車間裡2600 人中有700 至1000 為暑期學生工;根據昆山廠區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間進廠打工的學生實習工為10000 人,而整個廠區的員工數為60000 人。廊坊工業區有30000 多員工,其中5000 名以上為學生工。
對於年少的實習生與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樣對待,每月加班超過八十小時,並且實行日夜班輪換制度,每三週或每月換一次班。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 「學生週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富士康這種強迫學生進行高強度、超時限勞動的行為,已經嚴重地違反了條例規定。
⑷ 漠視職業安全隱患——違反《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然而,據一位在富士康工作長達十六年的工人反映,他從事的電鍍工作,長期接觸鉛、鎳、氰化物、氨氣等有毒有害物質,但在他工作期間,並未依規定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僅做過兩次職業預防普檢,且未做血液重金屬項目檢測。富士康這種漠視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⑸ 「私了」工傷事故——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處理方面,富士康存在生產車間中三級管理人員聯合隱瞞工傷情況並且強迫受傷工人接受「私了」的現象,導致工人所獲賠償不足,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醫院探訪中,多名工傷工人反映:管理人員不允許他們進行工傷鑑定,他們需要自己墊付醫藥費,有的甚至因為無力墊付而導致傷情惡化;而獲得法定的工傷賠償就更是難上加難。
由此可見,富士康並非自己所聲稱的「守法」模範,而是一個明顯存在違法事實並且竭力逃避法定責任、侵害了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典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