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02, 2010

24家公益基金会联署质疑财税新规

24家公益基金会联署质疑财税新规
新规大幅缩减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范围,多位公益界人士认为这将遏制我国公益事业发展

日期:[2009年12月26日] 版次:[AA20] 版名:[网眼] 稿源:[南方都市报]

  12月25日上午,北京,十几家主要公益基金会邀请财政部、民政部官员参加的一个座谈会低调举行。基金会方面希望能够传达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项财税新规的意见。

  3天前,12月22日,九家基金会负责人致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质疑新规,并请求国务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另外15家基金会参与联署。在他们看来,新规违反上位法,限制了非营利组织合法权利,将打击公益事业发展。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两个文件是一种倒退。希望工程发起人、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认为如此征税,是“竭泽而渔”。

  本报记者 李思磐

  新规是一种倒退“两个通知一出来,我们很失望。不仅没有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甚至违背了上位法。”

  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九家基金会负责人致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免税收入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存在抵触,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限制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利,将会对中国的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并请求国务院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之后,另外15家基金会参与联署。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的这两个《通知》就是为实际操作而制定的解释性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公益捐赠免税的规定,曾被认为“开创了中国公益税收制度的新纪元”。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们本来期望值是非常高的。”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个法“非常有亮点”。“但两个通知一出来,我们很失望。不仅没有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甚至违背了上位法。税收优惠方面,甚至比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往后倒退了。跟我国党和政府,从十六大、十七大以来,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总体思想和决心,是不太相吻合的。”

  免税权利被限缩“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要缴税,这是很奇怪的一个规定。”徐永光说,这也与国际惯例相违背。
 
  “《企业所得税法》非常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以外的,都是免税收入,法律已经很明确了。”希望工程发起人、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说。而根据《免税收入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除了捐赠和政府补助之外,仅为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基金会业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大大缩小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认的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的权利。

  其中,从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免税,引起强烈反弹。“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要缴税,这是很奇怪的一个规定。”徐永光说,这也与国际惯例相违背。“我个人认为,政府购买这一块,跟法人捐赠、个人捐赠性质是一样的。这是我们公益组织未来重点发育的一块;譬如香港政府,超过1/3的预算,用于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服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说。

  “本来会费就是自然的免税收入,由各组织管理机构自行规定,”徐永光说,现在要求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才可以免税,“收会费,还要报到省一级,这就扩大了行政审批的范围。”根据2008年税法实施以前的政策,非营利组织的利息收入一概免税,现在还得区分利息来自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来自免税收入的利息才可以免税,不仅免税力度变小,“这根本就无法操作。”

  徐永光表示,参与联署的基金会在合法权利受到具体侵害时,将对《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一并提起行政复议。

  没跟民政部门打招呼“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这一规定,让基金会陷入人力资源困局。

  参加联署的基金会在文件中表示,这两个文件制定部门的主体资格问题,是最重要的瑕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除了财税部门,还包括民政、教育、文化、科技、环境保护等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但是,目前《资格认定通知》仅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签发,并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是没有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联署发起人表示,“民政部正在积极与财政部交涉。”不过民政部有关机构负责人婉拒了记者采访,请记者去“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查询”。

  没有“会同其他部门”的结果,是一些规定不符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对其权益考虑不够。

  譬如,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的条文,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但其中规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这一规定,让基金会陷入人力资源困局。

  以南都基金会为例,以拨款资助公益组织为主,并不亲力操作项目,因此每年用于公益的金额是2000万元,而专职人员不到10个。“人不多,但需要一些较高端的专业人士。但按照‘通知’规定,意味着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北京的年收入超过8万,就要取消我们基金会的免税资格。”

  “如此一来,建立非公募基金会的企业,就会让基金会管理人员在企业支薪,来规避这一条。直接结果,是严重影响到基金会独立性。”

  “不光是本身的规定跟上位法抵制,我认为‘通知’制定的过程和程序应该更为开放才好,各种因素都考量周全。”金锦萍说,“在制定这么重要的、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相关文件的时候,有关部门最好聆听一下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各方利益,政策更容易得到执行,有关争议也可事前有效疏通。”

  增值3000万要缴750万税“这将挫伤企业办大型基金会的积极性,我宁愿去办一个200万的小基金会”

  《免税收入通知》没有明确列出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中哪些能够免税,让非公募基金会盼望落空。对于企业或个人出资成立、并不向公众募款的非公募基金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就是投资增值收益。

  “作为非公募基金,我们需要不断依靠投资增值,扩大本金,增加公益投入。”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甘东宇说,“今年我们增值还不错,到现在为止增值3000多万,按照‘通知’规定的话,要交750万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我国公益基金会的资产增值收入,需要同商业企业一样缴纳25%的所得税。徐永光认为,解释性的文件没有对基金会资金增值收入部分是否免税做出规定,意味着将要继续对这部分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项立法显然是鼓励企业公益捐赠。

  但是,对企业出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投资收入却要征收所得税,没有任何优惠,“这将挫伤企业办大型基金会的积极性,我宁愿去办一个200万的小基金会,定期捐款给它,我还能免税;办个一亿的,(增值收益)还要交25%的所得税。谁去办,谁犯傻。”徐永光说。

  “我们觉得他不合理的地方,是我们把增值全部用于公益领域了,至少是,相当于企业把这部分钱全捐了吧。”甘东宇说,“企业捐款可以免税,我们全部用来做公益的钱要交税,难道国家不鼓励我们把盘子做大,做更多公益吗?”

  这么搞会闹笑话“这样,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只有一条道路——— 越做越小,不断萎缩”

  为了实现专业化的增值方式,作为民政部试点,现在本金已达1.4亿的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友成资产管理公司”,把一部分本金放在公司专业化运作,按照章程,所有收益扣除成本,全部要进入基金会从事公益。“这是公益基金会行业独此一家的模式”,甘东宇说,“但现在,我们面对的是:放到管理公司去增值的本金份额越多,需要上税的损失可能就会更大,发展难以为继。”
  
  “基金会的所有本金,都是公益资产,公益资产的投资收益,也是公益资产,这里头国家再抽税,我觉得说不过去。”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财务总监杨红长说。

  徐永光认为如此征税,是“竭泽而渔”。基金会的投资收益随经济形势的波动,丰年时除了保证8%的公益支出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歉年时则要消蚀本金完成规定的8%支出。“这样,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只有一条道路——— 越做越小,不断萎缩,不可能出现类似于福特这样的基金会,越滚越大———原始基金4亿多美元发展到现在超过100多亿美元。”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公益领域,大大推动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使其成为政府之外,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在去年的汶川地震中,非公募基金表现突出。
  
  “非营利组织是税法上很特殊的一类主体,而‘通知’将他们等同于一般的纳税主体;很多规定,在营利领域非常合理,但在非营利领域就来非常荒唐。会闹很大的笑话!”金锦萍说。

  徐永光举例说,美国私立基金会只缴纳相当于净投资收益1%-2%的消费税。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决定是否征收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投资收入所得税,通常取决于收入是否用于公益;用于公益,一般免征基金会所得税。

  地震捐款被征企业所得税青基会2008年收入4亿多捐款,当年支出2亿,还剩2亿,被要求缴纳5000万税款。

  让公益组织非常困扰的是,在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实施后,至上述两个通知下发前的将近两年的时间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及其收入免税问题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完全没有下文,这算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徐永光说。

  这直接导致,“汶川地震捐款作为企业利润来缴税”———今年上半年,各地税务部门要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六家基金会,将2008年未用完、本应该继续投入公益的捐款余额,作为企业利润上缴25%所得税,等认定为“符合资格的非营利机构”后再退回。这导致六家基金会紧急向财政部、税务总局申请延迟清缴。

  青基会2008年收入4亿多捐款,当年支出2亿,还剩2亿,被要求缴纳5000万税款。“我顶住了。这会让我无钱可拨!”涂猛说,“有的基金会是缴了的,今年8月(免税)认定下来之后可以退回来。先缴后退是什么个退法?没有规程。今天上午还有基金会在说,要回来就很难。”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捐款,数额在当年度利润12%以内的,凭非盈利组织开具的发票,捐款数额当成企业成本予以免税的做法,也因为机构免税资格的认定而滞后。“我们基金会的免税资格认定到2009年8月才下来,规定是免税资格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时候,很多去年捐款给我们的企业,去年(捐款部分)税都已经交了,要退回来,众所周知,是非常不容易的。”徐永光说。

  “这些基金会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非常值得肯定,这本身就是公民参与。”金锦萍认为,接下来,应该会有更多的非营利组织——— 公益服务和资金提供者,意识到这两个“通知”将对自身利益产生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共利益,对现在已经提出的违法审查采取附议“这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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