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18, 2009

女青年會「懷孕歧視」糾紛

女青涉懷孕歧視 擬補糧擺平被拒
兼職文員產後不獲復職
【明報專訊】早前捲入「大澳和諧」風波的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下稱女青)再捲入「懷孕歧視」糾紛。該會旗下夜校一名合約制兼職女文員因為懷孕,去年申請由8月至11月初放假,但8月底合約到期後未獲續約,她質疑機構「懷孕歧視」,要求賠償37個月薪金。平機會調解後,女青願補償4個月薪金,遭當事人拒絕。

女青:兼職申假 等同要求不上班

女青回應指出,兼職員工不可享有假期,亦不需填假期申請表,故該會視當事人提交放假申請為「不上班的要求」,兼職合約條款已列明「合約完結後,雙方之僱傭關係將自動終結, 毋須給予額外預先通知」,強調並沒有因當事人懷孕而辭退她。該會認為投訴並無根據,但理解員工或有經濟需要,故酌情提供4個月薪酬作恩恤金,並指沒有人可以生病或懷孕作藉口,無理索取超過37個月薪金的巨額金錢。

投訴人黎小姐2006年中開始在女青旺角持續教育中心任兼職文員,每星期上班5天,每日工作3小時,月薪約2700元,合約每半年續期一次。事主去年初通知校方其懷孕的消息,預產期為去年10月,但醫生評估她的狀後,認為她要在8月1日起入院待產,她即向校方申請放假,估計至11月初可上班;她於7月28日應醫生要求提前放假入院。

黎小姐的丈夫張先生指出,太太從沒提出辭職,至11月才知自己可能已失去工作,但機構的離職證明卻寫上她是「因懷孕辭職」,質疑機構歧視她懷孕。據了解,平機會曾作調解,但雙方存在分歧,爭議點包括放假是否等同已辭職,以及應否容許當事人復工,而平機會發現沒證據顯示投訴人有向機構辭職,亦沒有證據顯示機構在聘請較短期合約員工暫代當事人工作時有困難。

張先生指出,其太太至今找不到工作,事件對她造成情緒困擾。他認為錢不是最大問題,最重要是公道,認為女青要道歉,否則考慮提出訴訟。平機會表示,曾收到有關投訴,但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可向該會申請法律協助。該會指出,無論合約、兼職員工均受《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如個案需調解,顯示當中或涉歧視。

律師﹕個案爭議可成案例

勞工處指出,僱員如要享有產假,需連續工作4星期以上,並每星期做滿18小時。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有關個案值得帶上法庭討論。他指出,表面看來投訴人有「少少理據」,但理據是否充分則要再研究。他說,現時法例並無直接指有關情是否違法,屆時法庭的判決會成為案例,供日後同類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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