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2, 2007

清新空氣基金會

政府被指改善空氣不力
基金會申覆核

2007年7月12日

【明報專訊】由一名外籍律師成立的清新空氣基金會,不滿政府未有履行責任盡力減少空氣污染,指政府違反《基本法》及《國際法》,興訟提出司法覆核,並於昨日向高院申請許可。不過,代表政府的律政司一方提出反對,指政策議題不應在法庭解決。

政府﹕政策不宜司法解決

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判。申請人分別為律師行合伙人的原訴人高國峻(Gordon David Oldham),及其於本年初成立的清新空氣基金會。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說,《基本法》及《國際法》均列明政府要致力保障市民健康及生命,但特區政府未有履行法律責任,包括當《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空氣污染指數標準過時,未有禁制歐盟前期型號及一型引擎汽車,以及容許載客量少的巴士在晚上行駛等。

但政府一方回應指,改善空氣質素乃長遠政策問題,牽連各行業,加上未有涉及法律上的爭議,故不應以司法程序解決。不過,法官夏正民亦同意,本港空氣污染嚴重,影響市民健康。

原訴人高李嚴律師行高級合伙人高國峻,熱愛多種戶外運動,他早前表示居港28年以來空氣日漸轉差,直接影響其體質。

【案件編號﹕HCAL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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