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諮詢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
2.非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旅遊發展局)
3.規管組織(牙醫管理委員會)
4.上訴委員會(稅務上訴委員會)
5.信託、基金和資助計劃的諮詢管理員會(SARS信託基金委員會)
6.公營公司(機場管理局)
7.其他委員會(大學校董會)
*括弧內為相關例子。
根據民政事務局5月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局方已提交13份報告,研究上述組織的政策責任、酬金安排及「六六原則」規定(委員不得擔任超過6個委員會及同一職位任期逾6年)等﹔政府發現有21人擔任超個6個委員會、1408個職位由服務逾6年的人出任,政府要求組織委任委員時嚴守六六原則﹔利益監察方面,政府認為現時已有申報利益的指引,會研究是否需另設監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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