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3, 2011

街頭籌款管理

街頭籌款政府管理散亂
2011年09月13日

【本報訊】慈善團體在公眾地方籌款,需因應形式向不同部門申請,管理分散,若在街頭設善款箱籌款或賣旗,由社署審批;義賣籌款活動則由食環署批出臨時小販牌;街頭賣獎券則要向影視處申領牌照。

食環署回應指,持牌人將牌照轉讓他人,以及明知而管有他人的牌照,一經定罪最高可分別被判罰款 5,000元。社署則指,獲發牌的機構將許可證轉交或轉租其他機構或人士,或並非作慈善用途,社署將按個別情況跟進,有需要時轉交執法部門處理。

針對現時慈善機構「冇王管」的問題,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年 6月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制訂慈善法,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集中管理獲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並改變現時由不同部門處理籌款活動的問題,建議由委員會「一站式」批出牌照及監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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