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超雄﹕慈善法殺雞焉用牛刀
【明報專訊】一個文明開放社會,公民社會至為重要。建議中的《慈善法》,要規管的正是公民社會的重要部分。
本港慈善事業規模不小,2008/09年度慈善捐款金額達80億元。現時本港已取得慈善身分的團體有逾6000個,逾九成福利服務由180多間受資助慈善團體提供。慈善團體不用交稅,捐款者可獲扣稅,不少基金亦只接受它們申請撥款,房署更會在公共屋為它們預留經營場所。慈善團體受惠於各種社會支援,但要取得慈善資格並不困難,負責批核的稅局界定慈善團體有以下四類宗旨:
(1) 濟貧
(2) 促進教育
(3) 推廣宗教
(4) 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
慈善定義確須現代化
以上對慈善的定義,是基於對數百年前英格蘭法例的詮釋。新成立的團體,無論是社團、公司或信託註冊,即使未有展開工作,紙上談兵地將宗旨寫得符合上述範圍,便有機會獲得慈善身分,藉此向公眾籌款。
事實上,本港籌款活動非常活躍,除了逢周三、六賣旗,團體每天還可進行各式籌款活動。團體除向社署申請,若活動涉及售賣紀念品或貨品,可能還要向食環署申請小販牌,若售賣獎券則要向影視及娛樂處申領牌照。非慈善團體也可在公眾地方籌款,但申請部門換了是民政處,若籌款地點在人流多或公眾活動時,則還要獲得路政署及警方批准。一個簡單的籌款活動,可能要通過三幾個政府部門,架疊屋。但善款是否用得其所,卻乏人問津。很多慈善團體透明度低,長此下去,公眾將對籌款活動失去信心,最後受害的便是正當團體和有需要的群體。
由是觀之,香港確須將慈善的定義現代化及具體化,同時統一和簡化籌款活動的申請,改善目前稅局批核團體申請慈善身分的透明度,並加強團體的管治和問責,以增強市民對慈善事業的信心,促進公民社會發展。
好心做壞事 原因有四
終審法院及律政司在2007年邀請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框架。經歷4年,建議訂立的《慈善法》,卻引起很大反響,擔心法例會成為福利界「23條」,建議設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會變成類似國內的國家宗教事務局,對宗教及慈善工作進行箝制。
何以改革慈善事業的良機,會被評為好心做壞事?原因有四:
(一)法改會建議仿效英國及其他國家,將慈善定義具體化,將例如拯救生命、推動公民意識或社區發展、推展藝術、文化、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推動環境保護,甚至促進動物福利等,都納入法定定義,但偏偏將「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一項抽了出來。
(二)法改會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管慈善團體。委員會既可對團體進行調查和撤銷它們的慈善身分,更可在團體出現管理問題時暫停或免除其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同時委任額外的受託人或董事,把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等。可是,法改會對於這個「太上皇」的組成方法隻字不提。
(三)對一個親疏有別和行政霸道的特區政府,我們可寄予多少信任?今天法改會希望整理過分鬆散的監察系統,本來合情合理,但難保政府他朝會否將《慈善法》變成政治打壓的工具。
(四)根據本港註冊社會工作守則,社工有責任透過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維護人權及促進社會公義。可是,法改會指企圖改變法律、政策或政府決策的工作,屬政治而非慈善範疇。如此一來,整個社工專業都受挑戰。
說到底,《慈善法》可變成當權者審查公民社會的政治工具。以今天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操控力量更可能直接來自北京。
因此,筆者認為法改會殺雞不需用牛刀,只需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清楚界定慈善,拉闊範疇,加強稅局及各類慈善團體的財政及運作透明度,並要求政府以跨部門機制簡化籌款程序等,便可解決問題。千萬不要讓當權者對付公民社會時,手握多一把利劍。
作者是「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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