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上網學習支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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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在2010-2011財政年度,政府撥出2.2億元推行「上網學習支援計劃」,透過一間非牟利機構與社區聯繫,協助有需要的家庭申請上網服務及購買電腦。據報,有五間機構提交上述計劃的建議書,政府罕有地建議其中兩間機構合作推行計劃,其中一間機構「信息共融基金會」由「互聯網專業協會」及另一合作夥伴組成,當中「互聯網專業協會」與某政黨關係密切,但該基金會缺乏往績;另一間機構「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則反對合作建議;報道亦提及有公眾關注參與該計劃的市民的資料會否被濫用。另外,負責領導上述計劃的評審工作的前任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葛輝先生於本年一月突然辭職,政府表示他是以私人理由辭職,而葛輝在離職後於四月致函本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謂其辭職的「私人理由」與其健康或私人生活無關,而是涉及政府事務,更指他欲澄清的事項會引起嚴重的公眾利益問題,但政府卻不批准他公開解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政府偏離要求財務委員會撥款時列明計劃由一間機構負責的原意,而改由兩間機構負責,及為何政府在作出這改變之前沒有尋求財務委員會批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議兩間機構合作推行上述計劃是否不尋常的做法;過去三年,該局負責的招標項目中,有否建議兩間機構合作推行計劃;
(二)會否批准葛輝先生出席本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並解釋他在處理「上網學習支援計劃」的工作和其他有關人士的角色;及
(三)如何確保負責上述計劃的兩間機構,不會濫用在執行計劃時所獲得的市民個人資料,以謀取政黨與機構的利益?
答覆:
主席:
「上網學習支援計劃」是一項為期五年的計劃,旨在協助約三十萬個低收入家庭的學生購置價格相宜的電腦及上網服務,並為他們提供支援及輔導。
為推行「上網學習支援計劃」,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在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至七月五日公開徵求建議書,在徵求期限屆滿時,共收到五份建議書。按已公布的程序和準則,我們評定兩份分別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和信息共融基金會有限公司(下稱「信息共融基金會」)提出的建議書最為優異。
根據徵求建議書的要求,獲選機構須指定一間根據《公司條例》成立而符合《稅務條例》有關豁免繳稅規定的有限公司,負責執行計劃。在這方面,於一九四七年成立的社聯承諾一旦獲選,便會設立新機構來推行計劃。至於信息共融基金會,則屬新成立的非牟利機構,如獲選便會直接負責推行計劃。該基金會由兩個主要合作伙伴組成,即香港小童群益會和互聯網專業協會。香港小童群益會自一九三六年成立以來一直提供社會服務,而互聯網專業協會亦自一九九九年成立起提供有關資訊科技的專業服務。由於推行機構在落實計劃時,須與社區和資訊科技供應商聯繫,協助合資格家庭申請上網服務及購買電腦,和提供技術支援和使用上的輔導,基金會的伙伴機構在這些方面可說是素有經驗,提問中指他們「缺乏往績」,與事實不符,對有關機構並不公平。
就李華明議員的分項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按照已公布的程序及準則評審收到的五份建議書,經評審和程序覆檢後,評定兩份分別由社聯和信息共融基金會提出的建議書最為優異。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認為,計劃若能集這兩份最優異建議書的優點,可為低收入家庭帶來最佳效益。在完成公開徵求建議書程序後,政府於是邀請了社聯和信息共融基金會探討合作成立一間非牟利機構以推行計劃的可行性。在政府安排下,社聯和信息共融基金會在二○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進行緊密磋商,探討可行的合作安排。儘管雙方均確信這項計劃可為低收入家庭帶來效益,並會致力促使計劃得以順利推行,但未能就共同成立推行機構的合作模式達成共識。有見及此,政府仔細考慮了不同的後備方案,包括成立財政司司長法團公司、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作為推行機構、進行單一招標或重新招標,以及由社聯和信息共融基金會按地理分區共同推行計劃。考慮到程序要求、推行機構可否全權負責有關計劃、制定協議和落實推行細則的時間,以及對資源的影響,政府決定,若合作成立單一推行機構的方案最終未能實現,便會以委託兩間機構在兩個地理分區共同推行計劃作為後備方案。在二○一一年一月初,當社聯和信息共融基金會確定無法以單一機構合作推行計劃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雙方提出了分區推行計劃的建議,並獲該兩間機構接納。
在政府委託兩間非牟利機構推行計劃的安排下,受惠對象及整體撥款承擔額維持不變,符合財委會所批准承擔額的資助目標和範圍。我們已在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向財委會提交資料文件陳述安排不同機構分別推行計劃的理據。
根據過去三年的記錄,本局曾有一次建議機構合作推行計劃的先例。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在二○○八年推行「地區數碼中心試點計劃」時,在徵求建議書階段,經評審23份建議書後,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認為其中三間機構,包括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社聯資訊科技資源中心及互聯網專業協會,提出的建議書最為優異,如能合作推行計劃,可達致最大效益。因應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邀請,該三間機構其後聯合組成「地區數碼中心聯網」,一起推行計劃,支援分布在全港各區共57間電腦中心,為不同社群提供上網服務、電腦設施、相關設備和培訓課程,協助他們應用資訊及通訊科技。
(二)葛輝先生最初要求更正及澄清他在「上網學習支援計劃」遴選過程的角色,以及披露相關機密資料。政府認為葛輝先生提出的要求屬個人性質,不能接納以此作為准許他披露機密資料的理據,所以拒絕了他的要求。鑑於葛輝先生隨後提出有關「公眾利益問題」等言論,已對政府聲譽構成嚴重的影響,我們認為實有需要妥善交代政府對此事的立場,讓有關各方明白理解。政府重申,「上網學習支援計劃」遴選過程公正持平,考慮基礎由始至終都是尋求整體上為計劃帶來最佳效益的方案。我們已通知葛輝先生,政府不反對他向事務委員會披露其較早前提出的更正及澄清事項的文件內容,以及有關上網學習支援計劃遴選過程的資料,惟他披露的資料或觀點必須與事實相符,須有證據支持,且該等披露須與維護公眾利益相關和有需要的。
(三)政府在與兩間執行機構簽訂的合約中,已清楚訂明他們必須恪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限制他們在執行計劃時所獲取的市民個人資料,只能用於得到市民同意及與計劃直接有關的用途上。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會密切監察推行機構的營運表現,以確保計劃有效執行和市民的個人資料得到保障。
完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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